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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长沙律师以资产剥离为目的的并购重组

日期:2019-04-26 10:22 作者:律师咨询 阅读:
A公司是甲地块土地及地上房产的权益人,甲地块土地及地上房产设有抵押,A公司的股东为王×、高×;B公司的股东为李×、李××。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构造及资产权属如下图:
 
本次并购重组的目的: A公司剥离其名下的甲地块土地及地上房产,使B公司成为该地块土地及地上房产的权益人,A公司及B公司原有的股权构造不发作变化。
 
并购重组计划:
计划一:
1. A公司办理甲地块土地及地上房产的抵押注销注销手续;
2. A公司将甲地块土地及地上房产转让给B公司,使B公司成为甲地块土地及地上房产的权益人。
计划一的特性:契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则,契合“合法性”的准绳;操作程序简单,契合“效率性”准绳;并购的税收本钱较高,且品种较多,包括停业税、土地*、企业所得税及契税,不契合“经济性”准绳;并购程序不存在无法处理的障碍,契合“可行性”准绳。
 
计划二:
1. A公司办理甲地块土地及地上房产的抵押注销注销手续;
 
2. 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A公司以甲地块土地及地上房产作价出资,B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A公司、B公司的股权构造、资产权属状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