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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著名律师子女能要求爸妈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日期:2019-04-26 10:27 作者:律师咨询 阅读:
 「案情引见」刘女于2006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不断由母亲杨某抚育,在广州市生活。2007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恳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育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
 
  一审经审理以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育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不断û有担负抚育费用,故刘女请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育费的恳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育费的给付数额,现刘女请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刘某不同意,该院依据广州市现时的生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情况,以为以刘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按照《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则,判决:
 
  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
 
  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规范,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育费给刘女。
 
  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恳求。
 
  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上诉,恳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
 
  1、支付抚育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发明好的条件,它不是需求归还的债务,不存在能够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讯决第二项不当。
 
  2、他如今没有工作,作为一个生,即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故他无力担负孩子的抚育费。
 
  二审经审理以为:固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刘某作为刘女的生父,应当担负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生活为止。刘某以本人没有工作、无力承当为由恳求不予支付抚育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育费已由杨某支付,刘女恳求刘某担负此期间的抚育费,本质是杨某请求刘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育费纠葛,杨某的上述恳求与刘女所主张的权益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原审对此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则,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置;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
 
  在美国,关于子女抚育费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子女抚育费的支付必需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征税一样”。但是事实常常并不能像人们所希冀的那样。除了死亡无人能够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抚育费和一样依然存在。
 
  支付子女抚育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显而易见,但是关于本案而言,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子女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育费提出恳求?在合议庭停止讨论时,法官们分歧以为本案中刘女对判决之日前抚育费的追索,本质上是刘女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纠葛,反映了杨某由于刘某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对女儿尽抚育义务,形成了她的损失,请求刘某予以赔偿的心理。合议庭以为这能够构成诉因,但不应当在以刘女为主体的诉讼中停止审理,而应由杨某另行向刘某追索,因而对刘女的该局部恳求应当予以驳回。
 
  实践上,本案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对抚育费性质的认识。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则,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而,法律规则抚育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后子女的生存和开展的权益,使其与未离异家庭的子女一样,有着同样的承受抚育和教育的恳求权,能遭到同等的维护。在该案中,固然刘某自女儿出生后没有实行抚育义务,但此期间的抚育费用已由杨某全部承当,所以就刘女而言,其的生存和开展的权益并未遭到进犯,故不可再向刘某主张这一年多的抚育费。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和教育的义务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婚姻法明文规则,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所以,固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不论刘某的客观愿望如何,都因女儿的出生这一事实开端承当起抚育义务。刘某不实行该义务而致杨某受有损失,杨某即能够作为被告对其提讼,请求他补偿其所未支付的抚育费。
 
  因而在本案中,刘女的诉请实践上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恳求权的根底也不同,是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停止审理的。一审对刘女诉讼恳求的审理曾经超出了本案所应审理的争议内容,二审的纠正是正确的。